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关于印发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9
德市老科协〔2019〕42号
各县(市、区)老科协,各工作委员会、各会员活动小组:
为规范协会运作,落实民主办会原则,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三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选举制度》、《德阳市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德阳市老科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制度》、《德阳市老科协会长办公会制度》、《德阳市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德阳市老科协会员管理制度》、《德阳市老科协印章、文件保管制度》、《德阳市老科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德阳市老科会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协会协会
2019年12月16日
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实行选任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届中确需工作要求,需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时,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人数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及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发展工作,加强会员的管理,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
各县(市、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本市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拥有一定数量的老科技工作者队伍;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主管单位正式批准;
3、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
3、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
4、企事业单位中有一定调研咨询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中、高层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
5、国家机关中有调研能力和一定影响的科以上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
本会特别注重在为我市科技事业中做出卓著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中发展个人会员,以增强对老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发展概况)
2、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附主管部门意见);
3、提交社团登记证影印件或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文件、团体住所、经费来源及领导成员名单;
4、经组织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办公室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记要发文通知。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表(有至少一名会员介绍和专业组审核推荐)及本人技术职称证书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2、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办公室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记要发文通知;
5、接正式通知后,所在小组通知新会员参加小组活动。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在身体条件许可、安全责任自负的前提下,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
一、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二、个人会员退会应告知所在活动小组,由所在活动小组转告组织工作委员会;
三、组织工作委员会对退会的会员作备案记载。
四、个人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新发展的会员名册、当年减少的会员名册及减员原因(自动退会、病故、除名等)书面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各会员活动小组在每年年底时应将本小组会员减员(自动退会、病故、除名等)情况报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落实民主办会原则,依据《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因工作需要,决定届内调整理事,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三分之一;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九、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与某理事或某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办公室必须安排会议记录,秘书长应在本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时对本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后,秘书长应及时安排专人草拟会议纪要,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后发布并报送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科协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五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工作效率,规范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研究事项,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安排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必须制作会议纪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确保经费安全使用,根据本会章程及《四川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德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德市财行[2017]14号),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纠正、制止。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办,实行独立核算,兼(专)职财会人员接受秘书长直接领导,完成协会的财务工作任务。会计不兼任出纳,出纳不兼管稽核。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
第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业务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团体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办学以及编辑出版刊物等的收入;
(四)向科技部门申报、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
(五)市财政预算拨付的补助经费;
(六)有关部门委托某项事务或购买政府服务所拨付的经费;
(七)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和政府补助,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应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四)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或账外设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课题调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科普宣传及重阳节会员日活动等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会议费:按章程规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经批准召开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调研会、建言献策报告会、表彰奖励会等需要的费用。
(三)印刷费:出版、发行《德阳老科协》,编印有关科普资料、工作简报、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办公费:办公室日常办公(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接待费、汽车燃油费、汽车保险费)、通讯(电话费、宽带费、网站服务费、邮寄费)、宣传(包括编辑费及对外宣传奖励费)、旅差、设备购置维修、订阅书籍报刊及上交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五)人员经费: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驻会工作人员及专委会负责人、会员活动小组组长的交通通讯补助费、差旅费等。
(六)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支出:课题项目费用(按3、7开的原则,70%由课题项目组所在专委会掌握使用,30%由协会纳入经费管理统一使用)主要用于课题调研会议费、务餐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打印费、各类耗材费和参与课题项目人员的差旅费、奖励费等。
(七)会员活动经费支出:按每人每年150元包干到活动小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小组活动的场地租用费、活动器材购置费、活动期间的误餐费、小组内部表彰奖励费等
(八)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经费支出原则和审批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本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认真做好经费收支预算工作,并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协会的经费预算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秘书长主持下由会计负责编制,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课题项目经费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办公费开支应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预算必须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
(三)严格经费列支审批制度。本会财务工作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并经秘书长审核确认、报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批准后方能报销并列支入账。
(四)本会接待费用、差旅费用及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结算业务。
在银行开立账户使用协会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和协会财务专用章,两枚财务专用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分别管理。本会更换法人代表时,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市民政局办理法人代表更换备案手续。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办公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协会的现金,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除发放工资、交通通讯补贴、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按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二条 本会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打印设备、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并指定财会人员登记造册并管理。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按年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单位)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六条 本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法人代表应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会计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经费收支,都应有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有权拒付。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应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本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则
德阳市老科协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做好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须按本会规定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定后公布执行)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在收到会费后,即向缴纳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团体(个人)会员无特殊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及时补交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本会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会会费及其他来源经费(课题调研费、金桥工程专项经费及其他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等),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办公室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依据《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德市老科协”和“德市老科协办”。“德市老科协”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下行文等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德市老科协办”是以本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办公室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使用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德市老科协”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以“德市老科协办”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德阳市老科协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德阳市老科协文件传阅处理单》,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办公室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德阳市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按本会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由法人代表审批,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确需带离办公室使用的,应报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印章、介绍信、证明书等,由办公室主任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使用),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解释。
德阳市老科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会议纪要;
(三)对全市老科协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是本会主办的《德阳老科协工作简报》、《德阳老科协互联网站》或德阳老科协理事微信群。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九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代表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